日本史

第六章 缔造立宪政体

但是,这一点必须大张旗鼓地向世人宣告,因为如岩仓具视在19世纪70年代所指出的,德川时期幕府将军已经夺去天皇的光彩,结果在国家的“偏远地区人们不知天皇的意志”。因此,年轻的明治领导阶层让天皇到日本各地巡幸,以便“全国人民一睹天颜”。在德川氏统治的两个半世纪里,天皇离开京都只有3次,而明治天皇在位45年期间共出行了102次,包括1872、1876、1878、1880、1881、1885年的6次大巡幸。年轻英俊的明治天皇通过各种可利用的交通工具出游,行程共计数千英里,参观了每个大岛,接受从田间走过来的农夫谦卑的鞠躬和祝福。天皇还住宿在地方要人的家中,通常是从新建的大门进入他们的宅邸,而后在特意为天皇驾临而装修的厕所中方便。随侍的自然是木户孝允、伊藤博文、大久保利通、黑田清隆等人,他们都曾花了些时间出行。他们一致认为巡幸是个好计划,天皇的出现“告诉了人民天皇的大德”,而且是“亲自显示天皇直接统治的机会”,“由此消除了”人们对立宪君主制提案的“疑惧”。 当天皇巡游列岛时,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发表对正统政治学说的意见,这些意见都附和了执政者鼓吹的价值观。福地源一郎就是追随伊藤博文和其他执政者的新闻记者之一。这位《东京日日新闻》的编辑虽然对他所称的“北海道官产交易中政府的粗疏草率”大为愤慨,但还是承认立宪政体是合适的,天皇应该成为新制度统治权的关键。19世纪80年代早期,福地源一郎在许多期刊上反复阐述统治权问题,提出它应该依照各国的历史环境而定。为了强调他的观点,福地源一郎提起了日本的“国体”这个饱含激情的词语,它通常也称为“国家本质”。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国体”问题曾经是反对德川幕府的论说的中心。福地源一郎提醒读者,日本的国体取决于这样一个原则,即日本自有史以来,一直由一个神圣世系的天皇统治,而且天皇的统治很英明。他继续说,当日本步入现代世界时,变更统治结构是适当的,但是权力的本质即“国体”,必须保持不变。他热情洋溢地写道,“神祇注定了在第一次即位时,国家大事”就该委托给天皇,因此,即便采取了立宪制度,“所有政府秉承天皇意志”仍有必要。他主张,只要坚持国体的“固定原则”,当天皇带领众人推动国家向现代化和平稳定地演进时,政府就能确保公民的忠诚。 某些知识分子也试图阐发一种把代议制政府的新世界纳入传统价值框架内的政治伦理。当时还是个学生,作为一名宪法学者的漫长生涯尚未开始的穗积八束,在福地源一郎的《东京日日新闻》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表达他对民主主义和政党的憎恶,因为它们把平民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凌驾于国家的需要之上。他多次写道:“个人自由必须为了社会整体而牺牲。”他宣称,防范群众暴力事件的最好方法是使统治权归于天皇,然后由天皇通过享有一定任期的受公众尊敬且薪金丰厚的强大而独立的官僚机构实行统治。 即便是在文明开化时期的多数时候采取守势的儒家学者,这时也挤进关于政治伦理的对话中。到19世纪80年代初,天皇的老师元田永孚以及道德家、作家西村茂树,对于执政者对西式改革的热情已经有所警觉。根据西村茂树的见解,伊藤博文在促进传统道德方面做得远远不够,他对普鲁士宪政思想的亵玩注定要失败。因为执政团慌慌张张地把西方的事物移植到了日本。元田永孚生性爽直,他怒斥伊藤博文及其同人似乎决意要把日本人变为“黄皮肤的欧美人复制品”。儒家学者开出的药方很简单:回归经受了时间考验的价值。西村茂树认为,道德是从个人生活到政府结构的万事万物的基础。他强调,要做到有道德,就要坚守“自古以来即为我国传统基础的忠、孝、礼、义、勇、耻的精神”。西村茂树的观点显而易见,元田永孚对此也表示赞同。任何新的政治安排都必须紧紧围绕天皇,因为他是道德楷模和世代相传的规则的看管人。 当伊藤博文筹划这部宪法时,没有忽略各方对树立合适的政治伦理的关注。实际上,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他召集起草委员会时,就已经形成了关于天皇的大不同于欧洲专家劝说他采取的观点。毛瑟和罗埃斯勒赞成社会君主制。在这种制度下,以君主为代表的抽象国家矗立于社会之上,为了公民的利益实行改革。不过,他们接着说,欧洲的历史经验表明,无限制的君主特权会导致个人专制主义。因此,法律和法律组织都是有必要的,以便君主按照促进所有社会阶层的福利的方式行使其权力。 伊藤博文认同依靠法律和限制去对抗强硬的君主的专权是任何现代立宪制的基本要素。他也同意他的主要副手井上毅的看法:当天皇“统治人民时,他并不亲自管理政府”,这个职能更适合交给国务大臣。然而,正如后来伊藤博文回忆到的,“君主是远比其他国家更深地扎根于民族情感和我国历史中的制度。实际上它正是一个曾经的神权国家的本质”。结果,他宣布,显然“仅仅模仿国外模式是不够的,因为还有我国的历史特性需要考虑”。他明确地下结论说,宪法必须“留心保护未来天皇特权的真实性或生命力,勿使天皇沦为这一制度的至高无上的修饰物”。最后,伊藤博文和井上毅制定的宪法采用了日本过去的基本原则:天皇临朝,但不当政。最后的宪法赋予国务大臣相当大的权力,但是伊藤博文和井上毅亲自写了有关皇室问题的条款,明确表示:“宪法的首要原则是尊重天皇的统治权。”国外的模式很有用,也许甚至更为根本;但是伊藤博文决定,日本对政治现代化的要求必须根据自身的条件,按照与过去最神圣的传统一致的方式行进。 为了更好地向全体人民传达他们对公民道德规范的见解,执政者颁布了两道广泛宣传的敕令。其一为主要由井上毅和山县有朋撰写,最后由亲政府的新闻记者福地源一郎加以润色的《军人敕谕》。1882年1月4日,天皇在宫中亲自把敕谕交给陆军卿,这个仪式意在象征天皇对军队的直接权力。敕谕的第一条就宣布,“忠节”是军人的“根本职责”,并且反问,“生于斯国者谁能不尽忠节?”随后,敕谕训诫,为天皇效命的理想可能会被政党政治的自私和分裂所腐化;因此,尽忠节意味着置身于政治竞技场的纷争之外:“切记,国家的保卫及其权力的维护取决于国家的武装力量,其力量的消长不论好坏势必影响国家命运;因此,勿被舆论引入歧途或插手政治,而应一心一意恪守忠节,获得此等荣誉重于泰山,肉身之死则轻于鸿毛。” 第二个敕谕面向更广泛的受众,即全国的年青一代。1890年秋,就在第一届帝国议会召开之前,山县有朋首相指示井上毅和元田永孚,制定了宣扬支持新国家及其全新的宪法和代议制政府制度等基本精神的文件,分发给所有学校。这些文件就成为《教育敕语》。《教育敕语》在概述教育指导原则的同时也包含了政治意识形态,它开宗明义地宣布日本独特的国体,即官方英文版里的“我们帝国的基本特征”来源于从远古时期开始就把日本的仁君和忠诚的臣民团结在一起的密切联系:“念我皇祖皇宗,肇国宏远,树德深厚,我臣民克忠克孝,亿兆一心,世世厥美。”由此出发,又引出一系列针对现实的规定:日本人应该孝顺父母,关爱手足,真诚待友。最重要的是,敕语告诫学生要做“忠臣良民”,并教导他们“广行公益,力行公务,常遵国宪,毋违国法;一旦危急,则忠勇奉公,以抚天壤无穷之皇运。”在全国各地,学校校长都要求师生背诵敕语。庄严地诵读敕语,向天皇像鞠躬和高唱《君之代》,成为学校重要典礼中必须完成的仪式。 事实证明,“天壤无穷之皇运”的象征意义具有巨大的强制力,它的威力甚至吸引了对民权运动最强烈的同情者。当然,批评者仍然大肆攻击萨长藩阀的利己主义、机会主义和腐败,指出这些与他们所鼓吹的品质背道而驰。但是19世纪80年代期间,几乎所有的政权敌对者都开始接受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前提。人们曾经大声辩论,但到了19世纪80年代后半期,政府的反对者提议的宪法草案,无不把天皇置于政治世界的中心。与此相似,不同政治派别的人们接受了执政者关于政治论说和公民道德的观念:顺从天皇;忠于国家;由天皇任命的大臣所负责的无私且用心良好的官僚机构统治的神圣性;尽职尽责;反对利益团体政见中固有的不和;把个人利益让位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道德升华。虽然这些还没有构成正式的“国家意识形态”——到19世纪90年代和20世纪的头几十年它才会更清晰地形成,但是,天皇的正统性、公民责任、适度的公民权利等观念对执政者却极为有用。因为它们作为限制全体公民的政治和道德约束,把国民团结了起来,并使他们准备好接受伊藤博文的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对伊藤博文及其同僚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向世界宣布了日本的现代性,证明了日本向文明的迈进,同时也确立了政治权威的新观念——它们都被巧妙地包裹在历史的遗产中,并用传统价值观使其合法化。对伊藤博文而言,“象征意义”很重要,而且宪法的颁布证明了他在各方面的创造力。公布宪法的日期择定在2月11日。这是纪念传说中的第一位天皇神武于公元前660年神话般地建立国家的国定节日。1889年的这天清晨,明治天皇身着古代朝服,在皇宫深处一个特别的神社前举行神道教仪式,告知其祖先新“国家基本法”一事,并告诉他们,他授予新宪法是出于“人类事业的进步趋势以及和文明进展保持一致的考虑”。他解释说,他的目标是“巩固国家的稳定,促进疆域内全体人民的福利”。他向他们保证,他的行动会确保“遵守律法直到永远”。这个仪式结束后,天皇换上西服,出现在西式的会客厅,在那里他从伊藤博文手中接过宪法,然后交给黑田清隆首相,向全体人员表明,宪法由一位仁慈的君主赐予了国家。 很清楚,宪法本身既包含了许多传统惯例,也是现代性的体现。第一章的标题为“天皇”,共有17个条款。第1条先确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接下来的条款则宣布他“总揽统治权”和“神圣不可侵犯”。第一章的其余条款详细说明了天皇的职责,尤其重要的是,宪法授予天皇召开帝国议会的权力,还可以令其闭会、休会、解散。此外,根据第6条,天皇可以“批准法律,并令其颁布执行”;第8条又扩大了这项特权,授权天皇在议会闭会期间“可发敕令代替法律”。另一些规定则使天皇成为海陆军的最高统帅,拥有宣战、媾和及缔约的大权。然而,宪法也对天皇的特权作了限制,以预防天皇专权,如某条款明确规定,“敕令应于帝国议会下次开会之前提出”,并进一步宣布,任何敕令都不能“改变任何现行法律”。 第二章是关于“臣民权利义务”。两项主要义务是纳税和响应号召参加海陆军。权利则比义务多,包括享有“自由居住”权和住宅不被非法入侵或搜查的权利;财产不受侵犯;享有宗教自由,以及言论、著作、集会、结社的自由。不过大多数权利和特权都不是无条件地给予的,相反都有“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及“不违背臣民的义务条件之下”这样的语句加以限制;而且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时,任何权利都可以取消。伊藤博文在《宪法义解》(伊藤博文著有以发给顾问官的逐条说明为蓝本的《宪法义解》。——译注)中说,“制定例外规定以备不时之虞”是非常必要的,“切记国家的最终目的是维持其自身存在”。结果,根据伊藤博文的说法,“当国家处于危难之时,不得不毫不犹豫地牺牲部分法律和臣民的权利”。 后几章确立了两院制议会,并概述了国务大臣和枢密院的职责。大臣和参议都要为天皇提供建议,监督天皇的权力,确保只有经主管大臣同意,法律、法令、命令才能生效。刚取得参政权的帝国议会,分为由华族和天皇指定的皇族成员组成的贵族院以及民选的众议院。任何一院都可以提出议案和向内阁交涉,所有立法必须经两院同意。宪法也授予议会国家年度预算的表决权,但几个条款又限制了这个重要权力,如第67条规定“根据天皇大权之既定支出……帝国议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这一条折射出执政者害怕执拗的民选议会会削减给海陆军的拨款,将来某个时候可能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第71条又更进一步地限制了议会对预算的权力,规定议会没有通过预算时,“政府得实施上年度之预算”。 伊藤博文并未能躲过明治时代早期关于立宪制的激烈争论,但是通过让步,以及用法律压制和思想意识上的劝导相结合的手段,他和他的执政者同人最终实现了目标。《大日本帝国宪法》反映了岩仓具视在19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基本原则”中的构想。它建立了和国民的公选代表分享权力的机制,但同时又限制了立法权的行使,保留了天皇的统治权,并赋予由天皇任命的国务大臣占优势的政治权力。 宪法的颁布也标志着实现另一个壮志,即被纳入世界先进国家的阵营的重要一步。